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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13章论赃财当归(第1/2页)
方仲安站在人后,等那十几人说完了,才冷笑一声,“刘二郎,刘三郎,你们当刘家是聪明人,别人都是傻子?”
刘家兄弟脸色一变。
方仲安走到堂前案边,把手里那摞契纸往案上摊,朝刘家兄弟拱了拱手,“这二十间铺面,契上虽写你们的名,可买钱是从刘庚账上出的,原契也押在刘庚书房。”
“牙人、账房、税籍都记得清楚。按律,这是刘庚没官产业,不是你们兄弟的私产。”
他抽出张契纸举起来,“诸位,这张契是刘二郎名下第一间铺面的原契。写的买主是刘二郎,可契纸的纸质、格式、税印,全是刘庚往年买铺的老样式。”
“刘二郎,你那年才十九岁,哪里来的钱买铺?牙人在哪?账房是谁?中人是谁?这铺中如今是赚是赔?货物由哪里供?”
刘二郎嘴动了动,眼神慌乱起来,只因这些问话,他一个都答不上来。
方仲安朝外头招了招手,“传牙人赵老六。”
一个瘦小的老头从人后挤进来,正是城西的老牙人。方仲安问他,“赵老六,当年这铺面是谁买的?谁出的钱?你经的手,可要照实了说。”
赵老六看了刘二郎一眼低下头,“是……是刘庚刘员外叫小的去办的。钱是从刘员外账上支的。契上写刘二郎的名字,也是刘员外吩咐的。”
刘二郎闻言,脸上青一阵白一阵。
方仲安又传了刘宅的账房学徒,一个十几岁的小子,缩着脖子站在人前,“你说,这几间铺面的账谁在看?谁在收钱?”
学徒声音发抖,“是……是老家主让我每旬把账送过去。二官人、三官人两位,连铺面里做什么买卖都说不清楚。”
方仲安又传了个刘家族人,“分家之后,刘庚跟刘二郎、刘三郎还住在一处么?”
那族人支吾了半天,“住……住在一处。饭也在一处吃。”
方仲安把契纸一张一张收好,“分家文书是几年前的事,铺面在你们名下,可经营、看账、收钱,全是刘庚一手管着。你们兄弟不过是挂名。”
宫管家从人群后头挤出来,朝方仲安拱了拱手,脸上堆着笑,“方前行,老仆说一句。刘家几房虽分了家,可到底是一家人。”
“老家主是长房,族中大事小情,向来由他拿主意。二官人、三官人年轻,铺面上的事,请老家主帮着照看,也是寻常。不能说帮着看账,就说铺面是老家主的。”
方仲安看他一眼,“宫管家,我还没找你的事,你倒先跳出来了。”
他顿了顿,朝那十几个见证人扫视,“还有一桩,刘庚宅上管家宫九,是刘庚案里的从犯。今日官没刘宅,宫九及其家财,一并封了。”
他一挥手,刑房手分徐方带人上前,把宫管家从人堆里架出来,当场上了枷。又有弓手迅速到他房里,将屋中钱财上了封条。
宫管家一被拿下,那十几个见证人脸色都变了。刘族老往后缩了半步,王先生把书挡了脸,几个掌柜的低下了头,就连两个乡绅目光闪了闪,也不敢吭声。
方仲安看着他们,“诸位,今日是官没刘庚产业。知情者,以同案论。不知情者,作证便可。”
“若有人明知是刘庚产业,还在契上替刘二郎、刘三郎做保,那便是干连官没。请回去想清楚,明日到县衙来,把自己知道的说一说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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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十几人面面相觑,没人再帮腔了。
刘二郎、刘三郎见势不妙朝后方挥了挥手,刘二郎的浑家带着两个儿子从廊下出来,扑通跪在院里,哭天抢地。
刘三郎的浑家也抱着孩子跟出来,跪在刘二郎浑家旁边。四个孙子小的五六岁,大的十来岁,被大人按着跪在院里哇哇哭。
围观的百姓里有人动了恻隐之心。
“哎,这几个孩子还小呢,什么都不懂。”
“刘庚造的孽,跟孙子有什么关系?留几间铺面,让这两房人过活吧!”
“是啊,罪不及妻儿。律条上也没说要把孩子赶出去啊!”
“刘家兄弟说得也没错,分家文书在那儿。人家几年前就分了家,各过各的。总不能让孙子饿死吧?”
这话一出,围观的百姓里附和的人还不少,被刘家兄弟请来的见证人,也都缓过口气来,纷纷软语相求。
武岩在旁边听得火冒三丈,偏又不知怎么辩,憋得满脸通红,一不小心,放了个响屁。那屁声不小,在院里炸开,众人齐齐回头,武岩脸更红了,梗着脖子不吭声。
方仲安朝徐正看了一眼。徐正会意,站到石阶上,朝围观的百姓扬了扬手,“诸位,听我一言。律条上写得清楚,知情受赃,坐罪;不知情受赃,追赃。”
“刘庚的儿孙不知情,罪可免。可刘庚的铺面是赃财。赃财就是赃财,不知情也得退。不能因为不知情,就白占着赃财过活。”
底下有人嘀咕,“那孩子怎么办?”
族学王先生又站了出来,朝徐正拱了拱手,“徐前行,老朽有一言。圣人云,不知者不罪。小小孩童,不知其祖之恶,岂能将其扫地出门?律条虽严,总有人情在。”
方仲安听了,冷哼一声,从怀中取出个小木匣搁在桌上打开,从里头取出张纸展开,朝众人举了举,“这是县衙张押司所写《论赃财当归》,诸位且听。”
“夫财者,人之所欲也。然财有义与不义。义财虽少,取之无愧。不义之财虽厚,终为身累。”
“今有犯法之人刘庚,以拐卖、侵夺、欺瞒、害命而得财。其财非天降非地出,皆他人之骨血,他人之田宅,他人之子女。”
“彼以一人之恶,夺众人之命,聚而为家。其家不知则已,若知而享之,是食人之肉而寝其皮也。”
“或曰:犯者已坐罪,其子孙何辜?曰:子孙不坐其罪,可也。然不坐其罪,非谓可享其赃。罪不及妻孥,赃不可不追。”
“何也?赃者,本非其家之物。取他人之所有,以养己之妻子,此非养也,是寄也。寄者,终当归。”
“且夫家属享赃,虽无刀剑之罪,实有帮凶之实。犯人所以在外行恶,无所顾惜者,正以家有子孙,得享其利。”
“若家属知赃而享,是与之共谋也。纵不共谋,亦当自耻。耻而不退,是顽也。”
“故曰:罪可免,赃不可留。知情而享者,退赃之外当有罚。不知情而享者,退赃可也,罚可免也。”
“若明知而藏,明知而用,明知而分,则与犯人同恶。法虽未加,天理难容。愿为家属者,思之。”